关于开展201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9号)要求,现将我省选拔201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认可,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选拔工作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聚焦“中国制造2025”“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产业和行业,突出重点。推荐人选要在非公有制单位和县以下基层代表中适当扩大占比。
二、选拔范围、对象和数量
(一)选拔范围。推荐选拔的人员应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驻青单位)工作一线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不得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二)选拔对象。在全省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大业绩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特别是在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重点支柱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涌现出的优秀人才与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符合条件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按程序推荐,不占控制指标。
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入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领军人才者(培养类)、以往已评为青海省优秀专家并仍然在专业技术(高技能)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可优先申报。
(三)选拔数量。2018年我省共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6名,其中:专业技术人才24名,高技能人才2名。专业技术人才指标不得用于选拔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指标不得用于选拔专业技术人才。按照1:3的推荐比例,全省可推荐专业技术人才候选人72名,高技能人才候选人6名(具体名额见***)。各申报地区、部门、单位须按照申报名额推荐,不得突破推荐名额数量。
三、工作要求
选拔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推荐选拔工作顺利进行。
(一)严格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选拔条件和标准推荐人选,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好中选好,优中择优,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德才兼备,在一线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选拔推荐上来。
(二)规范程序。选拔推荐工作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直部门人事(干部)处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区工商局统一组织。市州推荐的人选,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省直部门推荐的人选,由人事(干部)处审查,省直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人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增强工作透明度,公开选拔范围、对象、条件、程序等。推荐人选须经过专家学术委员会集体评议,评议结果必须公示(***人员除外),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为有效推荐人选。公示在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范围内广泛开展,要确保群众的监督和知情权。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核查,明确结论。未组织专家学术委员会评议或专家集体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
四、报送要求
请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选拔要求,抓紧部署。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部门人事(干部)处统一负责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文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个人提交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均不受理。材料受理截至2018年5月30日,请严格遵守时限要求,过期报送不再受理。
(一)报送材料
1.综合报告1份。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部门人事(干部)处负责出具。内容包括人选推荐情况、专家评议情况、推荐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公示情况等,并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2.电子数据文件1份。申报人可访问东方智辰网站(http://www.zhichen.com.cn),在“首页”―“新闻中心”― “人社部政府特殊津贴”“人社部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信息采集工具”。用该软件填写个人报送信息,生成RPU数据文件(文件命名为“单位姓名.RPU”,例如“青海大学王静.RPU”)。同时,用该软件打印《政府特贴情况表》一式二份,分别加盖所在单位、市(州)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公章,意见栏要明确签署材料是否属实,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人社部政府特殊津贴信息采集工具”软件的、安装、使用可咨询技术支持010-83065045/46/47)。
3.业绩材料1套。推荐候选人提交的业绩限近5年内取得的专业技术方面的成果。材料须装订成册(A4尺寸,正反页打印),封面写明“ ××单位×××申报201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业绩材料”。业绩材料中的获奖证书(限国家、省部级证书)或专利证书原件由单位审查属实后退回本人,只需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论文、著作的目录(限省、部级及以上刊物和出版社),有个人署名的封面以及体现本人水平和贡献的证明材料。
(二)联系方式
单 位: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西路5号
邮 编:810008
电 话:(0971)8258150
联 系 人:杨志弘
电子邮件:qh6309093@sohu.com(邮件名称标明“ ××单位×××申报201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2018年青海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名额分配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1日
***
2018年青海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选拔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位 | 名额 |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 |
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 |
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海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海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黄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果洛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玉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省委宣传部 | 1 |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 1 |
省教育厅 | 2 |
省科技厅 | 2 |
省民委 | 1 |
省司法厅(含省红十字医院) | 2 |
省国土资源厅 | 1 |
省水利厅 | 1 |
省农牧厅 | 3 |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 2 |
省卫计委 | 3 |
省环保厅 | 1 |
省广电局 | 1 |
省工商局(非公有制单位) | 3 |
省林业厅 | 1 |
省经贸委 | 5 |
省金融办 | 1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 |
省交通厅 | 2 |
省体育局 | 1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技能人才) | 6 |
省社会科学院 | 1 |
青海日报社 | 1 |
青海大学(含附属医院) | 3 |
青海师范大学 | 2 |
青海民族大学 | 2 |
省委党校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