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与操作编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疾病分类管理,加强医保支付管理,确保全省医疗、医保数据的统一性,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的要求,现就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疾病分类编码、手术与操作编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新版国际疾病分类编码(ICD-10)、国际手术与操作分类编码(ICD-9)(以下合称为新版ICD编码)。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上报有关病案数据、统计报表时,应严格按照新版ICD编码内容填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版ICD编码统计汇总分析医疗服务相关数据。
二、新版ICD编码将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网站公布,并在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和省级职工医保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自行登录。今后新版ICD编码由省社会保险服务局负责维护,进行统一管理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信息。
三、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和省级职工医保信息系统于2017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ICD编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本机构系统中新版ICD编码更新工作,并开始使用新版ICD编码上报疾病诊断、手术操作代码。
四、新版ICD编码启用后一个月内为过渡期(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过渡期间新旧编码可正常使用,过渡期结束旧版停止使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过渡期内完成本地区新版ICD编码的统一更新工作。
五、新版ICD编码的使用只是对疾病病种、手术操作方式编码的进一步规范,是规范病历及病案首页书写,实行医疗服务数据标准化,实现可对比、可分析的医疗大数据体系的技术措施之一,不影响在院病人的正常业务办理,不影响历史信息的统计查询,不涉及参保人员待遇调整,不影响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生育保险等目录编码暂按原标准执行。
六、新版ICD编码启用后,同步成立专家咨询组,负责有关编码问题的解答(专家名单见***)。各定点医疗机构需新增疾病诊断、手术和操作编码的报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在组织专家审议后,由省社会保险服务局确定纳入。疾病诊断、手术和操作编码不在新版ICD编码内的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民族医除外)。
新版ICD编码的使用是全省范围内统一疾病诊断名称、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的重要措施,对医疗服务信息监管、疾病统计分析、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诸多方面将提供有力支持,对规范服务、加强基金管理、推进医保智能监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按时更新、使用新编码。新版ICD编码使用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医保经办处反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10日
***:1、ICD编码专家咨询组名单
2、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1.1
3、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