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职称评审评委会的通知
各市、州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对具备条件的部门和高校、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组建相应专业系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在系列之下设立相应专业类别评审委员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
(一)在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下放高教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分别组建成立高教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高教系列正高级及以下级别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开展本单位职称评审时,可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制定并执行不低于全省通用的评价标准。
(二)组建青海大学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担青海大学农科院、牧科院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及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允许青海大学结合实际制定并执行不低于全省通用的评价标准。
(三)在西部矿业集团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成立综合工程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本集团公司综合工程系列副高级及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执行全省统一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在青海省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成立交通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本集团公司交通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执行全省统一制定的评价标准。
二、在系列之下设立的专业评审委员会
在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组建成立综合工程系列(广播电视工程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本行业内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工作要求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履行职称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责,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加强宏观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对各评委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新组建的评委会、系列之下设立的专业评审委员会,须在规定的权限、评审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职称评委会管理的各项规定开展工作,确保评审规范操作、结果公平公正。
(二)综合工程系列(广播电视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成立后,要按照我省关于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的相关规定,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工程系列(广播电视专业)评价标准,报经人社厅核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以上评委会须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开展前,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经省人社厅核准后实施。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
(四)省人社厅随机对各评委会申报、审核、评审等阶段的工作进行抽查、巡查、复核,对违规制度、程序、超越评审范围等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视情况进行整改或暂停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