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青海大学等3所高校组建高等教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本着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自主评审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原已下放中初级职称评审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高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现通知如下:
一、在青海大学组建成立高等教育系列正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高教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二、在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组建成立高等教育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高教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三、为确保新组建成立的高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规范、有序、科学开展评审工作,三所高校要及时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加强评委会建设。严格按照《青海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青人专字〔2005〕300号,***)的规定建立评委库,加强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设,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能。评委库名单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年度评委会组成人员从评委库中遴选产生。
2、完善评审标准。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的高教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评价标准,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后执行。
3、制定评审方案。结合全省职称工作年度安排及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明确年度评委会组建、评审程序、评审方式、评审纪律等。评审方案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后实施。
四、评审工作要按照全省职称工作安排部署和要求开展,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社厅审批。在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人社厅联系。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