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保密局《关于评选全国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2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保密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为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推荐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推荐范围:全省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推荐范围:全省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推荐名额
我省评选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1名。各市(州)评选推荐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各1名。各市(州)评选推荐的人选,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保密局研究审核初步人员名单,提请省评选推荐全国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省正式上报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名单。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
2.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工作生活,勤政廉洁,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干部职工队伍团结进取,奋发向上,甘于奉献,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保密管理及服务工作。
3.按照国家及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努力创新,工作效率高,成绩突出。
4.重视队伍建设,组织机构健全,认真履行职责,在本地区本部门有良好的声誉。
5.近4年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无责任事故。
(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对党忠诚,政治立场坚定,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保密事业,扎根本职工作,开拓进取,作风优良,品德高尚,廉洁自律,团结同志,甘于奉献,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努力钻研保密业务,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完成任务出色,工作实绩突出。
4.连续从事保密工作4年以上,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二公示”制度。在评选推荐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实行市(州)初审和省直主管部门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地区(单位)、省级范围内进行两次公示。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各地拟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审核把关。
3.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评选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名单及材料,提出拟推荐对象初步名单;初选名单经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正式推荐名单,并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
5.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二)工作要求
1.坚持评选推荐条件,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推荐工作,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对评选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凡任期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则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对象须经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
2.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推荐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
3.严肃评选推荐工作纪律。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并取消该地区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已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4.按时报送评选推荐材料。各地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报送评选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请各地于2015年12月11日前报送评选推荐名单及初审材料。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等。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本单位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公示情况、拟推荐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推荐意见等。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要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工作事迹,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简要事迹要言简意赅、重点突出,避免面面俱到、空话套话,切实反映被推荐单位和个人的突出事迹和工作亮点,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被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所在地区(单位)于2015年1月6日前报送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保密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全国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征求意见表》、《全国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汇总表》、先进事迹材料、公示材料。先进事迹材料要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需另附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6张(附电子版),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初审和正式推荐材料及照片以纸质文件和光盘形式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6份。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中国保密在线(网址:www.baomi.org)。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保密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或“全国保密工作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保密局联合成立青海省评选推荐全国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家保密局业务处。
联 系 人:韩学强
联系电话:0971-8483084
传 真:0971-8482398
***:1.青海省评选推荐全国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保密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全国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4.全国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征求意见表
5.全国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汇总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国家保密局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