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5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基本原则
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坚持综合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创新完善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机衔接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职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 主要工作
(一)切实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1.2015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继续将职称申报工作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机衔接,在审核推荐拟晋升高、中级职称人员工作中,从严控制推荐数额。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核过程中,紧密结合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合理确定申报推荐数额。
2.各类企业单位在审核推荐拟晋升高、中级职称人员工作中,可根据单位实际和发展需要,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对照职称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
3.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确保质量,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工作业绩、执业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申报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方可推荐。
(二)认真组织评审工作
1. 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称综合管理的工作职能,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学术造诣高、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高水平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评委。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评委会在职称评审中的核心作用,切实提高评审质量。
2.改革创新评价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专业考试、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方式,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增强职称评审公信力。在评审工作中,继续执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3.健全完善评价监督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各级、各系列评委会应建立健全职称评审会议制度,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结果、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等,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确保评审工作资料完整齐全。各级、各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召开评委会时,要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规范。
(三)规范评审结果审批备案工作
各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均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全省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省直单位各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经委托在省外参加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自2015年起,各市、州、县中、初级职称审批结果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备案文件办理申领资格证书等事宜。
(四)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的工作部署,我省将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西宁市、海北州两个试点地区中小学教师的高级教师及以下级别职称的评审工作,按照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评审办法、评审条件,继续按《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3〕44号)执行。
非试点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待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我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批复后组织实施。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摸清本地区及所属各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现状、评聘现状,为全面推开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准备。
全省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安排部署。
三、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
(一)关于控制申报推荐数量要求
事业单位申报推荐人员数量的确定要与岗位设置有机结合。中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单位,严格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中高级聘任人员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20%以内;待聘人员已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4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再申报推荐。
对业绩特别突出、贡献较大的拔尖人才,确需超比例申报的,须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业绩等相关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在申报时可不受岗位数、岗位级别的限制。
(二)关于继续教育、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今年,继续执行我省关于继续教育工作的现行政策和规定。申请转换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也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提交继续教育证书。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含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上适当放宽。
2015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553号)执行。
(三)行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要求
1.允许申报。允许我省行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参加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级别不受限制。
2.申报条件。以上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系列职称或报考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时,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或报考条件。
3.申报程序。以上人员,须按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程序申报评审职称或参加职称考试。单位推荐时,执行我省现行职称申报推荐有关政策。
(四)关于诚信承诺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称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4〕572号)要求,做好材料申报和审核工作,并按要求分别签署诚信承诺书、材料真实性保障书。对事业单位挂靠企业申报职称的人员和伪造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各类证书以及抄袭、剽窃、伪造论文、著作、科研成果、业绩成果的人员,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职称。已通过评审的,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同时,对违背诚信、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和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须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 关于论文审验要求
在资格审查阶段,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对申报人员所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学术著作进行检索和验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单位审核盖章。
(六)关于申报材料时限要求
今年,申报职称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取得时间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
四、时间安排
(一)10月―11月底,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 12月中上旬,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三) 12月底,开展资格审批、备案及总结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本意见,对本地区、本系列的职称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制定201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切实做好申报推荐工作,确保2015年度职称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各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评委会任期制,更新和补充评委会组成人员。更新、补充后的高级评委会专家推荐人员名单(式样见附表1)书面报表并电子文档各1份于11月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本地区相应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委库更新、补充工作。
(三)在职称评审工作审批阶段,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将职称评审结果、评审情况表(见附表2)、职称评审工作总结和职称评审工作问卷(附表3)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并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述材料未报或报送不全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审批。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级部门设立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将上述材料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对各市、州职称评审工作进展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择时进行检查、评估。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职称政策的宣传及解释工作,注重工作协调与沟通,及时掌握舆情和社会反映,稳妥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今年职称工作平稳推进。
(六)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电子版附表1、附表2、附表3。
(七)未尽事宜,仍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