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青海检验检疫局各直属单位、格尔木检验检疫局、西宁机场办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评选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53号)精神,为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集体: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青海检验检疫系统机关各处室、分支机构、直属单位。
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者: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青海检验检疫系统机关各处室、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参加工作五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如在近5年内做出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评选。
(二)推荐名额
我省分别从质监系统和检验检疫系统评选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2名。请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检验检疫系统各单位分别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1名。全省拟推荐对象由省评选推荐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集体”被推荐对象:
1.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有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社会主义价值观学习教育。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
2.道德风尚优良。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广泛开展诚实守信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教育,在质检行业群众满意度较高;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政,在质检工作中有重大贡献;
4.业务水平领先。充分发挥技术执法职能作用,在促进质量提升,强化安全监管,服务社会经济提质增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在质检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反应迅速、勇于担当,对维护我省人民健康、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态安全作出突出贡献;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质检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纪律严明、管理规范,近5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员工无违纪违法案件及刑事案件。
(二)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者”被推荐对象:
1.政治坚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质检部门规章制度;
2.业绩显著。热爱质检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发挥骨干作用明显,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了显著的成绩,或在质检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发现,对质检工作有深远重要意义;
3.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4.能力突出。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质检行业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二公示”制度。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优中选优的方式进行,实行“两审二公示”制度,即: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程序,推荐单位公示、全省范围公示两级公示制度。
1.符合评选范围的基层单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报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检验检疫局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报省评选推荐全国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并拟定推荐对象。
3.省评选推荐全国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确定正式推荐对象,报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待国家反馈审定意见后,在全省范围内对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和表格上报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二)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评选条件,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处级及以上干部不得作为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但具有高级职称并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三)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表彰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拟推荐的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4)。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地区质监局、检验检疫系统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集体”、“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者”获得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联合评选单位或部门及时开展相关工作,于4月22日前形成《初审推荐工作报告》(须填写***5、6、7),以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形式报省评选推荐全国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通过后,于5月8日前报送复审材料,即被推荐对象汇总表、审批表、公示报样、照片、征求意见表等正式推荐材料,以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形式报省评选推荐全国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2)和《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3)一式六份,先进事迹材料要求真实、具体、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附2寸彩色近照5张,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以上附表可在国家质检总局官司方网站人事司子页面,网址为:http://rss.aqsiq.gov.cn/。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者” 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检验检疫局联合成立了青海省评选推荐全国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领导小组(***1),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和青海检验检疫局人事处,负责评选推荐具体工作。
省质监系统:
联系方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
联 系 人:王 晶 徐汉亮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1号
联系电话:0971-6161709,6161378(传真)
邮 箱:qhzjrsc@163.com
青海检验检疫系统:
联系方式:青海检验检疫局人事处
联 系 人:李成琨 强 锐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礼让街23号
联系电话:0971-8231567(传真)
邮 箱:qhjrsc@126.com
***:1.青海省评选推荐全国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4.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5.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6.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7.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工作者先进事迹摘要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