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第9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增加240元
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2017年5月1日起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西宁市、海东市1250元/月人,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1260元/月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70元/月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0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西宁市、海东市12.7元/时人,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12.8元/时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9元/时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2元/时人,在原有的基础上统一平均增加240元,增幅为19%。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这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我省第9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在综合分析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变动情况后作出的,是落实今年民生十件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体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能够极大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使低收入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下一步,我厅将以贯彻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引领,以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相关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全省稳定大局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