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惩戒力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就《青海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日前,省人社厅印发《青海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办法(试行)》(青人社厅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就有关内容进行了解答。
问:制定 《办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几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执法效率。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分类监管,将监察执法重点放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多发和高发的用人单位,有针对性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利于提高监察执法针对性和效率。二是有利于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规范用工,树立守法诚信形象,推动劳动保障法制环境建设。三是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系列改革精神,减少对用人单位的执法干扰,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四是有利于切实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是有利于加强对各地人社行政部门开展社会公布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社会公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哪些情况评价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等级?
答:《办法》 规定,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失信惩戒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开展评价工作的具体依据包括:(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划分为几级?
答:《办法》第九条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具体划分标准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年度内未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评为A级;用人单位年度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办法》对于C级,具体列明了几种情形,符合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C级: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问: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程序是什么?
答:《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照单位申报、初步审核、征求意见、等级评定、社会公示及公布结果6个工作程序进行。
问:对划分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B、C三级的用人单位分别有哪些相应激励和惩戒措施?
答:《办法》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规定了分类监管措施。对于被评为A级的用人单位,除举报投诉外,免于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以自查为主;对于被评为B级的用人单位,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督促其提高诚信等级;对于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依法采取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限制参与评先评优、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予以联合惩戒。同时,对于C级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将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问:对失信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如何实施联合惩戒?
答:《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前,应当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用人单位失信行为及认定的失信程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将失信记录书面送达用人单位。并自失信记录书面送达用人单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填写《青海省劳动保障信用行为联合奖惩(终止)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含电子版)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住建、工商、税务、金融及工会等部门,启动联合惩戒。用人单位的失信情况将通过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上传“信用中国”网站。
问:《办法》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是如何规定的?主要基于何种考虑?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州)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集中在县级和地市级,基层人社行政部门执法任务重、案件量大,通过积极开展社会公布工作,能够有效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明确社会公布的频次要求,形成制度化公布机制,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的不敢公布、不愿公布问题。同时,《办法》还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进一步保障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及时性、有效性。
问:社会公布的途径有哪些?
答: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社会监督,教育和警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通过公布渠道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助于保证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权威性、准确性。
问:如何保证社会公布的准确和公正?如果出现异议将怎样处理?
答:为保证社会公布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办法》明确了人社行政部门在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对于公布错误的,包括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错误、社会公布所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等情形,《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社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失信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住建、工商、税务、金融及工会等部门。
问:各地推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需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青海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提高对开展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认识,这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 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
第三,完善等级评价相关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 《办法》相关规定,切实规范和完善本地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制度,制定评价实施细则,确保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在劳动保障"两网化"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