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精神,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现将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将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调整为: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抓好政策落实。各市州要严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精神,尽快落实调整城镇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和其他相关政策。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精神,让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知晓政策,真正使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细化工作措施。各市州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精神和生育保险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尽快落实调整享受生育津贴时间的政策,确保参保职工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通知自2016年3月25日起执行。此前生育的,按原政策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