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我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我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中线)为7%,即凡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参照基准线,合理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预警线(上线)为13%,即凡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可以在上线以内合理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最低线(下线)为3%,即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职工工资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指导线适用于指导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认真做好201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全省各类企业可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围绕基准线,在上、下线之间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已到达本地区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及以上的,年度工资增长不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应低于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并与职工保持合理关系。当年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