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规范完善乡镇工作岗位补助制度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干部队伍建设,调动乡镇工作人员积极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乡镇工作岗位补助制度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109号),扩大了乡镇工作补贴发放范围,适当提高了补贴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基层干部的关爱,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的衷心拥护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一是统一了政策名称,将我省“乡镇工作岗位补助”名称更改为“乡镇工作补贴”。二是调整了执行范围,在原定范围基础上,将省、市州、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乡镇(不包括州、县府所在地的乡镇及西宁市四区所属乡镇)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列入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三是建立了激励机制。为鼓励干部职工长期稳定在基层工作,适当提高了乡镇工作补贴标准,规定在乡镇累计工作年限每满5年,每人每月再增加补贴50元。同时规定,组织统一抽调到乡镇开展扶贫、挂职等工作的人员,在乡镇工作期间,其乡镇工作补贴按规定标准执行。《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在职在编人员信息台账登记制度,实行享受补贴人员“实名制”的动态管理机制,据实发放补贴。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报批和审核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确保这项惠及基层干部职工的政策平稳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