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z2016{118号),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要求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基本实现我省农民工工资无拖欠,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要求全省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二、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要加强常态巡查和案件专查,对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排查欠薪隐患。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加强对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预判和监控,做好欠薪隐患的预警和防范工作。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领域扩展,实行保证金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
三、落实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坚持“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整治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特别是要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清除出建筑市场,从根本上解决工资支付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四、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五、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有关部门征信系统。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欠薪企业在采购招标、评优评先、信贷支持、资质管理、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六、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人社部门要加强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合作,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有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信息,并及时依法妥善解决。
为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得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还要求,一是健全监督机制。强调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合治理机制;二是明确任务分工;三是严格落实问责。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四是加强普法宣传。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政策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引导企业主动守法,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