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再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
第170期(总第705期)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
近日,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再此调整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的范围是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173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依赖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930元/月/人,大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1240元/月/人,完全护理依赖调整为1550元/月/人;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中2004年1月1日前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再增加50 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低于700元/月/人的,调整到700元/月/人。此次待遇调整向老工伤人员进行了倾斜,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新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差距。
为落实好此项工作,近期省人社厅将专题安排部署,要求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实,确保调整、增加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手中,将这项惠民政策好事办好。(厅工伤保险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