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明确部分退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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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近日,为保障单建统筹(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及时享受职工医保权益,解决困难企业职工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规定不一致的问题,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明确单建统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退休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单建统筹参保缴费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本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后,参照本统筹地区(6+2)%标准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比例划拨资金,建立个人账户,用于保障其退休后普通门诊待遇。同时可依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保障。(厅医疗保险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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