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政策妥善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第133期(总第218期)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1995年12月31日前与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以下几类群体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即:曾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人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
《意见》规定,上述人员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规定如下:符合本本《意见》规定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一次性缴纳32000元;60周岁以上(不分男女),每增加一岁递减1000元;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缴纳17000元。参保人员一次性足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实行定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一年度起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调整。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个人身份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现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自愿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年龄的人员,在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达到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意见》对参保审核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参保人员先向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并填写《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申报审批表》。二是用人单位(社区)接到参保人员申报资料后按规定进行预审,并在辖区内公示七日,公示无疑义后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是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是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定,签署审批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逾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