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停止使用现金收付方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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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环节的安全管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三直接”新十大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扬发[2017]31号)的要求,从2018年6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在办理零星社会保险费征收时,取消现金收款方式,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可用转账、汇款或刷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在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结算时,取消现金支付方式,一律预留***账号,直接支付给受益人;同时每月月末两天,社会保险经办财务窗口原则上停止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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