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市区2017下半年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申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
扬社中[2017]5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的通知》(扬人社[2016]23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市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申报和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地点
1、受理时间:2017年10月16日-11月3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2、受理地点: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1号楼3楼1321室)。
联系电话:80978609;133****1959。
二、申报评估条件
申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基本条件及标准见《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的通知》(扬人社[2016]230号)。请登录市社保中心网站http://www.jsyz.si.gov.cn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yangzhou.gov.cn。
三、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
(1)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表,请登录市社保中心网站http://www.jsyz.si.gov.cn。
(2)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的请注明)
(3)从业人员花名册及申报期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申报表》和缴费凭证(退休返聘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和《退休证》),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药师等) 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场所房产证复印件,非自有房屋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附医疗机构平面结构示意图。
(5)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目录及文本。
(6)医疗保险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负责计算机硬、软件维护的人员名单。
(7)医院等级证明。
2、零售药店
(1)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表,请登录市社保中心网站http://www.jsyz.si.gov.cn。
(2)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多证合一的请注明)
(3)从业人员花名册及申报期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申报表》和缴费凭证(退休返聘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中)药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药店营业场所房产证复印件,非自有房屋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附药店平面结构示意图。
(5)药店管理规章制度目录及文本。
四、评估流程
1、医药机构持相关申报材料在公布申报受理时间内到受理地点申报,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并出具受理凭证。
经办机构向卫生计生、食药监、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函询申报单位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2、评估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单位,由评估领导小组在评估组成员中选取2名以上人员,于11月底前完成现场复核。
3、评估组结合材料初审与现场复核情况,提出综合评估意见。评估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4、审议通过的拟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市社保中心网站公示一周。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核查后反映情况不实),于12月底前发文确认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并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5、新增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按照协议要求,安装医保联网结算系统。完成安装后,向经办机构提交验收申请。经办机构验收通过后,开通医保联网刷卡服务。
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