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扬人社[2016]29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各功能区办事处:
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从2005年开始,历经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到2011年市区(不含江都区,下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围,此项工作开展五年来,市区十多万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进入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体系,取得了社会各界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广泛认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此项工作已进入尾声;现在已到了落实省93号令,执行新的保障制度阶段。根据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由于我市的93号令贯彻办法与市114号文件在进保原则、缴费办法、领取条件、资金来源、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龄段划分等诸多方面不尽相同,需要对市114号文件所涉及对象做最后一次工作,在年底前完成转保工作。各区要按既定流程,动员符合条件的转保人员进保。按2013年标准缴费10年(120个月)为35146元/人,即转即退人员一次性补缴5年(6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为27588元/人,待遇享受按办理手续次月执行。
2、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各地要抓紧梳理。对满60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养老金要大幅度提高,有条件的地区可用1-2年时间过渡到到养老补助金水平;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也要在5年内调整到位。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待遇保持不变。
3、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国土、人社、财政、农办、公安等部门联合审核工作组,加快推进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社保中心要完善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流程,组织市区(功能区)尽快有序参保。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