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扬人社[2016]9号
市直、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广大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自觉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规定,我局定于2016年1月13日至4月30日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对象
1、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市直、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
3、中央、省属驻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书面审查方式
1、各用人单位在当地社保申报窗口领取相关资料。
2、各用人单位将《扬州市劳动保障(2015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按要求填写后,携带下列资料集中进行书面审查:
(1)《扬州市劳动保障(2015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
(3)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用工信息电子文档(详见2015年度书面审查单位情况报盘操作方法);
(5)全体职工花名册;
(6)依法制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7)职工工资发放表(2015年11月、12月);
(8)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申报表及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015年11月、12月);
(9)2015年度用人单位已休带薪年休假审批登记表;
(10)职工劳动合同文本或签证花名册;
(11)2015年度集体合同文本。
三、书面审查时间地点
1、时间:2016年3月1日—3月11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2、地点:扬州市瘦西湖路53号四楼413办公室。
3、联系人:马靖,联系电话:80978289。
依据《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第十条规定,对未按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加强日常巡查或实施重点监察,在一年内不得授予劳动保障有关的荣誉或者称号。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