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扬人社〔2014〕77号
扬财社〔201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61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4、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上述3项标准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省规定苏中地区220元的,结合退休(退职)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实际情况,在不高于220元的范围内给予适当增加,其标准为: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不满15年增加15元。
5、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上述4项标准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
(二)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和退休军转干部保障
1、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上述年龄段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市区由市本级、邗江区、江都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各县(市)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省支持补助政策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3号、苏财社[2010]17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4号、苏财社[2010]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2014年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4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补差(不再另行发文)。
五、市区(市直、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按本次调整政策执行。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可按省市文件要求拟定调整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二O一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