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扬州市评选表彰江苏省文化先进县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及复查原江苏省群众文化先进县工作的通知
扬人社〔2011〕29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文化厅和江苏省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评选表彰江苏省文化先进县、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及复查原江苏省群众文化先进县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42号)精神,各地、各单位要做好扬州市评选表彰2006年以来江苏省文化先进县、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各项工作。同时,为巩固文化先进县创建成果,与时俱进,加强管理,将对1991年以来评选表彰的原“江苏省群众文化先进县”进行复查。为做好我市的评选表彰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江苏省文化先进县”的评选范围:符合评选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江苏省文化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市文化系统的单位或工作部门。
“江苏省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全市文化系统的在职人员。
已获得“江苏省群众文化先进县”和“江苏省文化系统先进集体”以上荣誉称号的单位及曾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符合条件的县(市)均可申报江苏省文化先进县。各县(市、区)可申报1个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市直单位可申报1个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由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推荐1个“江苏省文化先进县”、1个“江苏省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3个“江苏省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报省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文化先进县评选条件
根据近年来文化事业发展的情况,新一届评选工作依据《江苏省文化先进县评选标准》进行(见***2)。
(二)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江苏省文化系统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廉洁自律,干部队伍素质高,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等制度健全。
3、在舞台艺术与美术创作、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文化教育和科研、文化市场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的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4、准确把握文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文化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5、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重大责任事故等问题。
(三)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江苏省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工作作风优良,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文化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为开创文化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4、热爱文化工作,投身文化事业,在舞台艺术与美术创作、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文化教育和科研、文化市场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的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从事文化工作5年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至少一次优秀等次。
三、评选的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推荐,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扬州市文广新局审核同意后,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审批。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文化厅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对象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坚持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勤奋工作的基层文化工作者倾斜。科、处级领导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严格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 )按时送报评选材料。推荐为江苏省文化先进县、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要分别填写《江苏省文化先进县呈报审批表》(见***3)和《江苏省文化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见***4)及《江苏省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见***5)各一式5份。先进事迹材料包括:1、文化先进县要求不少于3000字,并报送一盘反映本县(市、区)文化工作全貌的光盘(放映时间不超过20分钟);2、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求2000字左右,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报送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推荐审批表可到扬州文化网。审批表、汇总表、公示表、照片等推荐材料,请于2011年8月10日前报市文广新局组织人事处。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审批后,被评选出的文化先进县和文化系统先进集体授予“江苏省文化先进县”和“江苏省文化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被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江苏省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对已表彰的原“江苏省群众文化先进县”进行复查
(一)复查单位
广陵区、仪征市。
(二)复查标准
按照新的《江苏省文化先进县评选标准》进行复查。
(三)复查时间和方式
1、2011年7月中旬,由获得荣誉称号的县(市、区)进行自查。
2、2011年7月中下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县(市、区)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报省厅审核。
3、2011年8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将组织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4、2011年9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在公示的基础上,公布复查结果。
(四)复查结论的确定
复查结论在核查意见和抽查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经过抽查的地区,以抽查结果为结论。未经过抽查的地区,以核查意见为复查结论。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复查合格的,重新授予“江苏省文化先进县”荣誉称号。复查不合格的,或发现有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撤销荣誉称号。
六、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评选工作,认真组织上报本地区本部门江苏省文化先进县、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工作,激励全市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争创一流业绩,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合成立扬州市评选表彰省文化先进县、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联系单位: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人事处
通讯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邮政编码:225002
联系人:唐运生
联系电话:87338761、 8098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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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市文广新局
20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