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充分覆盖的通告
劳动法施行以来,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市全面建立并取得很大进展,对于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用人机制,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所有制形式和用工方式的多样化,在部分领域行业仍存在着劳动用工不规范的现象,未能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国家、省和市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充分覆盖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招(聘)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招用编制外的劳动者(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二、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指不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四、企业职工一方可以与企业依法对和劳动合同相关的用工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应当于集体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后,在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合同内容以及签约程序等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异议部分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五、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七、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九、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注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等。
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用人单位应主动检查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度是否建立,劳动合同订立是否规范,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是否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运行是否规范;是否向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报告本单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从今年10月起开展劳动合同制度贯彻情况专项大检查。
十四、对于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行为又拒不整改到位的,将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当事人的举报和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为举报人保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电话:7338090。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总工会 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扬州市企业联合会 扬州市企业家协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