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宣传问答
为切实提高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的通知要求,决定今年5、6、7三个月在全市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劳动合同“签约行动”。
1、问:“签约行动”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将“签约行动”与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正在开展的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活动相衔接,前后利用5、6、7三个月的时间,摸清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用工情况,开展劳动合同签约行动,力争劳动合同签订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达到98%,外商投资企业达到98%,集体企业达到9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达到95%,私营、其他企业不低于60%。通过开展劳动合同签约行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问:“签约行动”的重点工作是什么?
答:主要是5项工作:一是市、县联动开展“签约行动”宣传活动。走上街头、走进社区、走进工地,宣传以“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法律知识;二是把“签约行动”列入农民工办公室工作的重点内容,统筹安排;三是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的要求,实行目标责任制,重点解决所辖区域内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有劳动没合同”问题;四是开展创建“规范劳动用工一条街”的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不断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和协调劳动纠纷能力,帮助劳动者具体了解劳动权利义务,掌握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的基本知识,实现劳动合同签订数量、签订质量的双达标;五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梳理一批建筑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督促这些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
3、问:解决“有劳动没合同”的问题需要重点抓好的三件事是什么?
答:各地劳动保障局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要在摸清用工底数的基础上抓好三件事:一是组织培训和宣传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二是免费发放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进企入户,落实到人。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要编号,以明确发放的数量。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三是加强劳动合同签约指导,发挥三方机制的组织作用,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用集体合同助推劳动合同,确保签约行动各项指标的落实,提高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水平和协调劳动纠纷的能力。
4、问:国家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有何规定?
答:《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5、问: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试用期,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6、问: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扬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扬州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按江苏省二类标准执行,由原550元/月调整为6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4.6元/小时调整为5.2元/小时。
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按江苏省三类标准执行,由原480元/月调整为5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4.1元/小时调整为4.4元/小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7、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
答: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8、问: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应当怎么办?
答: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7338090。
9、问: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10、问:国家对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住宿和餐饮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11、问:工资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12、问:劳动者的工资是如何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
答: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日、小时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全年月法定工作时间为20.92天(计167.4小时)。
国家有关部门或者行业确定、推荐的日工资标准或者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后的日工资标准为准。
13、问:国家对社会保险有何规定?
答:《劳动法》第九章第70条至第75条对社会保险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4、问:国家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有何规定?
答:建筑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在劳动上岗前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用人单位为劳动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住宿和餐饮业: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15、问: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16、问:国家对经济补偿和赔偿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也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建筑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17、问: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怎样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答:凡符合《劳动法》有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
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超过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18、问: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被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应当如何计发?
答:(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19、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问:对劳动纪律,有何规定?
答:建筑业: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需要劳动者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
劳动者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住宿和餐饮业: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需要劳动者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
劳动者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工作违法、不道德或者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劳动者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漏。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