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半年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顺利结束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按照“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坚持“合理布局、供需平衡、公开透明、综合评估、自愿协商、动态管理”的原则,2016年7月26日,我局发布《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的通知》(扬人社[2016]230号),制定全市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评估条件和标准、工作流程和规则、管理服务内容,明确服务监管机制,并向社会公开。
2017年4月,市社保中心根据文件要求,制定今年上半年度新增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评估工作方案。成立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领导小组,下设评估组。严格把控准入条件,所有评估标准和工作流程上网公示。创新监督方式,聘请社会监督员,在申报单位中随机抽取观察员,全程参与监督。经过自愿申请、集中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复核,综合评估、集体审议和社会公示等程序,6月30日,市社保中心发文公布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评估结果,明确25家医药机构(其中医疗机构11家,零售药店14家)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标准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范围,2017年上半年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评估工作顺利结束。
同时,为规范新增定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管理,市社保中心于2017年7月21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就医保日常管理要求、联网结算工作流程、协议主要内容集中学习。近期,将通过现场验收,陆续开通医保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的服务。(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