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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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7月1日起全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70元上调为1890元,增加6.8%;市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5元上调为17元,增加9.7%。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上调为1720元,增加7.5%;县(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上调为15.5元,增加10.7%。 (劳动关系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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