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720元——7月1日起实施月增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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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7月1日起,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和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扬人社〔2017〕183号)精神,高邮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按二类地区调整为1720元,比现行标准增加120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5.5元,增加1.5元。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项目: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高邮市人社局 杨丽华、潘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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