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区实施职工医保大病补充保险政策不设最高补偿限额
近日,经江都区政府研究同意,该区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职工医保大病补充保险,对参保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按比例分段累加进行补偿,以切实缓解参保重病患者医疗负担,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医保待遇水平。
江都区继2014年执行扬州市统一的职工医保政策后,今年1月,又根据市有关文件要求和该区实际,建立了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制度,按照每人48元/年的标准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拨资金,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负担较重人员进行二次补偿报销。在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因住院和一类门诊特殊病种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报销后,由个人承担(医保政策范围内)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的费用,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不设最高补偿限额。(江都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