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规定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于7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收入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最大的转变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的人事关系确定为聘用合同关系。
《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条例》还规定了长期合同的情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条例》对解除聘用合同也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宝应县人社局 周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