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上调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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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自7月1日起,仪征市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上调11.4%。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分别为2013年6月30日前已纳入仪征市工伤保险管理,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项目和标准分别是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4%;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4%。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在原生活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4%;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4%。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仪征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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