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区率先在全市落实医保基金先行支付
近日,江都区人社局出台《扬州市江都区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从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出发,规范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经办管理,提高医保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的可操作性,《细则》将于7月1日实施。
一是规范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持本人医保卡、身份证原件、门(急)诊就医病历、医疗诊断证明、鉴定结论、各项检查报告单、原始医疗费用***、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说明和有关部门的证明等材料,向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书面申请。二是规范资格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稽查工作人员在接到参保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做好询问笔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先行支付或部分支付条件的,在《扬州市江都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中填写审核意见,报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三是规范待遇享受。申请人凭《扬州市江都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审批单》,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医保卡、原始医疗诊断费用***、门(急)诊就医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各项检查报告单、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医疗费。
《细则》对费用追偿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提供了《扬州市江都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和《扬州市江都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审批单》的样表。根据《细则》,已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在待遇享受期,符合医保基金先行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员都纳入到基金先行支付对象中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规可寻,进一步完善了我区基金先行支付政策。 (江都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