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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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近日,宝应县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新标准具体是: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老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80元。
三、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的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
新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宝应县人社局 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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