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保障高温天气下工作劳动者应享受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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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宝应县人社局及时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政策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根据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文件同时规定:企业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宝应县人社局 徐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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