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开展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
根据***和省、市精神,宝应县近期正式开展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开始享受定期养老金。
此次补缴的范围包括:
1、具有宝应县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该县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该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
城镇集体企业是指宝应县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安宜镇镇办企业、安宜镇街道办企业。
2、具有宝应县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该县国有企业工作过,未参加该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3、具有宝应县城镇户籍,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该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宝应县人社局养老社保科:周凌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