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市加强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管理
——使用高值医用材料或特殊检查需患者同意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管理,日前,江都市医保处下发《关于加强对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该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高值医用材料或特殊检查时必须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并告知相关费用情况,如因定点医疗机构未及时申报或未及时告知患者,导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增加的,增加部分由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通知》中规定,医疗保险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已列入目录的,可按规定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目录的,由患者个人自付。医保目录内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应为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且符合国家、省、扬州市及江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或诊疗项目。各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医用材料时需提供《江都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新增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申报表》;产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商或经销商营业执照、经营企业许可证、产品说明书、供货***等复印件;进口医用材料须同时提供由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产品注册证及相关合同文件的复印件; 属于招标的医用材料须提供中标价格等材料。定点医疗机构新申报诊疗项目需提供《江都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新增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申报表》;物价部门所批准收费价格的材料。已纳入该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其价格发生变化的,也需重新申报。
今后每月上旬,江都市医保处还将会同物价、药监部门,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对上月各定点医疗机构所申报的新增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支付类型和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