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两规定一办法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
我局集中印发《扬州市劳动保障监察“首违不罚” 暂行规定》、《扬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容期整改”暂行规定》和《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服务企业水平,净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是劳动保障监察“首违不罚”。明确“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首次出现19种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不予处罚,由立案调查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制作并下发《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二是劳动保障监察“容期整改”。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机构发生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在合理的整改期限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再依法查处,维护劳动关系和谐有序。三是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免予处罚的具体行为。对60项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情形和自由裁量幅度进一步予以细化,确保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公平、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