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启动2014年度社区居民医保参保工作
4月开始,我市2014年度社区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正式启动。为使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市社保中心提早谋划,3月中旬对新一年度的工作做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进一步巩固“全民医保”成果。
一、明确参保对象,力争应保尽保。凡具有市区行政区域内户籍(暂不包括江都区),无用人单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居民医保。1、持有《扬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低保人员;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3、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4、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5、离异、丧偶的失业人员;6、本人或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恶性***、脏器移植或血透)的人员。
二、明确参保流程,方便居民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首次参保,持户口簿或身份证,以及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登记表,经经办机构审核、录入信息后,直接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缴费一个月后,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障卡。缴费到账的参保居民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口簿和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缴费成功后,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度结束之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续保居民于每年的4月1日至6月20日,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延长一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三、部署实施大病保险,切实减轻居民医疗负担。2014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还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参保人员个人不另缴费。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因单次或多次住院和门诊特一病种(恶性***、血透、血友病、肝肾器官移植)治疗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累计超过15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标准支付。需转外治疗的,经批准办理转外手续,报销比例统一为50%。2013年医保结算年度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医保结算年度结束后(结束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将参保居民住院、门诊一类特殊病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累加计算,于2014年7月份集中办理。2014年7月1日后,参保居民患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发生的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将实行院端即时结算。(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