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为切实减轻广大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近日,市人社局联合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扬人社[2013]398号)。该意见根据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筹城乡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建立了政府主导、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协同互补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
意见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保障范围为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个人承担的,超过一定额度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目前,大病保险起付线暂定为15000元,合规医疗费用暂定为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大病保险报销采取分段报销、累加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0%,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55%,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0% ,15万元以上报销65%,恶性*** 、血透、血友病、肝肾器官移植等患者15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经审核同意后报销70%。需转外治疗的,经批准办理转外手续,报销比例统一为50%。
意见对大病保险的筹资做出了规定,目前暂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筹资,直接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不需参保人员额外缴纳费用。大病保险的结算可以单次住院、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合规医疗费用计算,也可以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合规医疗费用累加计算,最大限度的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该政策的出台,将有效解决广大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统一部署,我市试点地区(高邮市)参保居民今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将纳入报销范围,全市其他地区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同时,全市原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政策将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