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具体政策问答
一、新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费用补缴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执行新旧补缴政策的时间节点,以参保人员退休时间为基准。即:
1、2013年10月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费用,仍按原政策规定补缴。
2、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补缴,如补缴费用超过新政策实施前确定的原退休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的,仍按原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执行。
3、201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均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补足缴费年限。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费用补缴的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
1、新政策规定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需补缴的,补缴标准公式中“办理退休手续时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为办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手续时适用的最低缴费基数。
2、补缴标准公式中关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比例部分,2014年6月之前比例为7%,2014年7月以后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三、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中生育保险津贴如何计算?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按日计发。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本年度最早缴费月份至职工生育当月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按日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