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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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28号),从2013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80元,增加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元,增加1.4元。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按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增加1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5元,增加1.2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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