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推进实施人才发展“1111”工程,切实加大企业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力度,加快集聚一大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急需的人才,努力打造长三角人才高地。近日,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扬府发〔2012〕211号,以下简称《意见》)适用的范围和对象;细化了《意见》中规定对企业引进人才实施的工资外生活补贴、社会保险专项补贴、学历(学位)提升学费补贴、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提升奖励、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资助、选拨培养高层次人才奖励、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差旅费补贴、重大项目引进人才专项补助、人才保障奖励等项目的补贴(奖励)标准以及相应办法;完善了人才补助资金申报和受理程序,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督查和违规情况处理作了详细规定。
《实施细则》还明确,对企业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0元标准补贴,可连续享受3年;对企业引进取得研究生学历或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在5年内,享受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的全额补贴;对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的差旅费补贴;引进后,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给予一次性8000元补贴,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给予一次性4000元补贴,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500元补贴;重大项目引进人才获得国家成果或立项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专项补助;对年度引进30名以上高层次人才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相关补贴于每年1月上中旬集中向市人社部门申报。(人才开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