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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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为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建立和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省、市医改目标任务和有关文件要求,近日,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卫生局下发了《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扬人社【2012】489号),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般诊疗费适用于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在收治门诊病人时收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行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材料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四费合一”,实行每人每次10元的标准。参加职工、城镇居民医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统筹基金每人次每疗程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2元,在当次门诊诊断治疗的一个疗程内,一般诊疗费只收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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