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201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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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12月12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发布通知,自2013年1月起,调整市区(含市直、开发区、广陵区、邗江区和江都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调整为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1497元)。下限分两步调整,即 1月至6月企业按不低于1919元进行缴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150元执行;从7月起,企业按不低于2025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299元执行。市区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与企业养老保险基数同步调整。(办公室、养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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