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完善在扬外国专家综合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为适应我市国际交流合作日益增多和外国专家工作不断发展的新形势,近日我局出台《关于完善在扬外国专家综合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切实保障在扬工作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完善在扬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
意见明确,凡来扬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随行家属),应当拥有医疗保险,作为在扬工作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各聘用单位应在外国专家抵华十五天内为专家办理综合医疗保险。
来扬工作期限不足半年(学校为不足一学期)的外国专家,应在来华前自行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并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来扬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对确有困难未能在来扬前购妥上述医疗保险的外国专家,应及时购买中国境内能覆盖专家来扬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
对来扬工作期限超过半年(学校为超过一学期)的外国专家(即长期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在中国境内为其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对长期外国专家医疗保险起付点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聘用单位和所聘请外国专家应当在聘用合同或合同***中加以明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