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台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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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近日,市政府出台市区2011年及以后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
办法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或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仍按扬府发[2011]11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市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或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从2011年12月起向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年(即为120个月),标准为29977元/人。同时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根据年龄情况,按照相关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的缴费年限。2012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或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进行类推,缴费标准另行公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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