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伤残人员定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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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为保障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三类人员的定期待遇将上调。一是2011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二是2011年6月30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三是2011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系数为1.12。所需费用,已纳入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工伤保险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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