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再次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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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根据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精神,经仪征市政府同意,仪征日前再次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此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调整对象涉及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2008年7月3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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