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五大调整强势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9月12日上午,高邮市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推进会”,进一步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进行再动员,强势推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副市长乔国银、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园区)、社区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
高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于去年启动实施一年以来,居民医疗保险阶段成果显著。截至目前,高邮镇15个社区及开发区、高沙园社区城镇居民参保39218人,其中老年居民3316人,特困居民1342人,未成年居民31881人,一般居民2679人,共征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10万元,财政拨付136万元。截至到8月底,已有767人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累计发生费用378.8万元,其中,费用5000元以下563人,10000元以上16人。
会议指出,为促进城镇居民医保进程,该市2008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作出五项重要调整:一是扩大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范围。参保对象由原来仅限城镇居民参加,扩大到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之外的全体居民。二是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缴费标准作了调整:一般居民原个人缴费260元调整为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80元,未成年人原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30元,调整为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80元;三是调整了待遇享受等待时间。2008年9月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即可享受待遇。2009年及以后参保的人员,必须从2008年度开始补缴且自缴费半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四是从两方面调整了个人报销待遇。一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1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5%。同时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满1年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待遇享受提高1%,最高不超过5%。五是调整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万元调整为5万元,特殊病种从4万元放宽到7万元。
会上,过去一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果赢得了充分肯定,高邮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建立情况通报制度,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推进和谐高邮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