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调整
完善体系建设 推动居民医保再上新台阶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降低个人负担,更好地引导和鼓励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医疗保险。我市根据居民医保一年的运行情况,并结合本市实际,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了如下调整:
一、降低住院起付标准
将原住院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分别调整为150元、300元、600元。转外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800元。未成年参保居民在市区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150元。
二、提高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在医保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30000元调整为50000元(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费用)。
三、提高住院费用统筹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支付标准为: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未成年居民在学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避免意外伤害而发生的符合城市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有关规定报销。
四、提高了门特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及住院费用统筹支付比例
门诊特殊病种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0000元调整至70000元,起付标准至50000元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报销,50000元以上至70000元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居民个人承担30%。
五、扩大了参保范围
将市区未入托入园的未成年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未入园入学的未成年居民首次参保,凭户口簿到所在社区办理登记,申报和缴费。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仍然按照《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与完善,充分体现了我市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的要求,是一件顺民意、得民心、惠民利民的实事好事,这项政策的出台,将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