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调整200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2008年 8月 15日待遇补发到位
高邮市调整200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我市:(1)2008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职人员;(3)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调整系数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系数为1.1275。
具体调整标准
一是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17.00元; 二级每月增加97.00元; 三级每月增加92.00元;四级每月增加88.00元。
二是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分别按照1.1275的系数进行调整。
三是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分别按1.1275的系数进行调整。
四是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46.15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34.80元。